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卓越的辩护技巧,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本文将详细介绍张高阳律师的职业背景、主要经历及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突出表现。
张高阳律师,男,1988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本科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一直在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并兼任工会主席,具有中级职称。
教育背景
2003年 — 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职业经历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张高阳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成员包括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充分利用团队力量,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高效、专业的处理。
2022年5月20日,张高阳律师在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上,被评为“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当时,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获此表彰,其中清丰县占3名,张高阳律师是其中之一。他受聘服务于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村(居)法律顾问)。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咬伤被告人)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中止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提供虚假质押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借款,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诈骗罪;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主犯犯罪数额由80余万元认定为77.3万元)。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张高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亲朋好友面临刑事诉讼问题,张高阳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