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当事人的高度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个人简介
张高阳,男,1988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本科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并兼任律所工会主席,拥有中级职称。
主要经历
教育背景:
2003年—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
2006年—2011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职业经历: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法律顾问单位
张高阳律师长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由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组成的办案团队,能够高效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荣誉与表彰
2022年5月20日,张高阳律师在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上,被评为“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当时,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受此表彰,张高阳律师是其中之一。他主要服务的区域为清丰县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
经典案例
强奸案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咬伤被告人)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案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诈骗罪。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主犯犯罪数额由80余万元认定为77.3万元)。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招摇撞骗案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通过这些经典案例,可以看出张高阳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他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辩护结果。未来,张高阳律师将继续致力于刑事辩护事业,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