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阳律师
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

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诚信可靠,专业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22 0 次 本站

在法律领域,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律师至关重要。河南省濮阳市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当地享有良好的声誉。

个人简介

张高阳律师,男,1988年2月出生,籍贯河南省南乐县,汉族。他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并拥有中级职称。

主要经历

2003年—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
2006年—2011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法律顾问单位

张高阳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由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组成的四人办案团队,能够高效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

获得荣誉

2022年5月20日,张高阳律师在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上,被评为“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这是对他多年来在法律服务领域卓越表现的认可。

经典案例

强奸案——公诉指控"未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认"犯罪中止"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被告人尚某因醉酒后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而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后,被告人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文章插图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案——"诈骗罪"成功变更为"合同诈骗罪"

案由:合同诈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靳某参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的行为,涉及金额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
辩护要点:

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犯罪数额应按实际交付为准。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招摇撞骗案——侦查阶段涉嫌抢劫罪,最终以轻罪名定罪

案由:招摇撞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无业青年冒充警察身份实施按压、殴打控制被害人,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借钱私了。
辩护要点:

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挂名法定代表人,1313万指控金额获刑仅八个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
辩护要点:

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校大学生误入电诈黑产链条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在校大学生王某受雇于上游电信诈骗黑产,担任客服,负责流转手机号码和制作报表。
辩护要点: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转移资金157万元,全额退赔后适用缓刑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袁某提供本人及他人名下POS机,为上游犯罪刷银行卡转账、取现,累计转移资金157万余元。
辩护要点:

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态度好。
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危险驾驶案——醉驾行驶三四十米,争取缓刑

案由:危险驾驶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三四十米后被查获,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辩护要点:

王某具有坦白、初犯情节。
酒后驾驶距离较短,属“挪车型”醉驾,情节轻微。 办理结果:法院认为行驶三四十米尚不属短距离挪车,但认定行驶距离较短、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开设赌场案——前科再犯局面下的从犯之辩

案由:开设赌场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石某受雇在临时赌场从事抽头渔利、介绍赌客参赌等辅助行为,赌场存续仅十余分钟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辩护要点:

石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人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小。
赌场存续时间极短,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校园纠纷致轻伤,检察院不起诉

案由: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
办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情简介:某高中在校生王某因琐事与同学田某发生口角,挥拳击打对方鼻眼部,致对方轻伤一级和二级。
辩护要点:

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

总结

张高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成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在刑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得到了同行的认可。如果您需要一位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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