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阳律师
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

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业精湛,维权有力

2026-10-21 0 次 本站

在河南省濮阳市的法律界,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个人简介

张高阳律师出生于1988年2月,籍贯为河南省南乐县,汉族。他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历。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一直在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并兼任该所工会主席,具备中级职称。

专业领域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带领着一个由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组成的四人办案团队。这个团队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表现出色,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强奸案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被告人尚某因大量饮酒后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害人强烈反抗并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案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文章插图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招摇撞骗案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沈某担任法人的十余日内,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尚有25人未获退赔、损失318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集资参与人诉求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未实施吸收资金的宣传、经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法人印章”和宣传。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减轻处罚;审理期间家属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在校大学生王某受雇于上游电信诈骗黑产,担任“客服”,负责从上游接收手机号码、分发至下线“拉手”引流、制作报表结算佣金,每日领取200-500元工资。其间经其流转的佣金流水达120余万元,王某本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上游诈骗团伙已致多名被害人被骗,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5万余元。
辩护要点: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采纳从轻处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公诉机关“退赃后”的量刑建议一致,低于未退赃情形的建议刑期一年三个月);退赃款项予以没收。

总结

张高阳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不仅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还能通过细致入微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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