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阳律师
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

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业高效,性价比之选

2026-09-29 4 次 本站

在法律服务领域,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高效的律师至关重要。河南省濮阳市的张高阳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众多客户信赖的选择。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张高阳律师的职业背景和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突出表现。

一、张高阳律师简介

基本信息

姓名:张高阳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8 年 02 月
籍贯:河南省南乐县
民族:汉族
学历:本科
专业:法学
毕业院校:安阳师范学院

主要经历

2003 年 —2006 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
2006 年 —2011 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2012 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职务

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中级职称

法律顾问单位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包含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二、刑事辩护领域的突出表现

张高阳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强奸案——公诉指控"未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认"犯罪中止"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咬伤被告人)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中止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文章插图

典型意义:未遂与中止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天壤之别——未遂是"可以"从宽,中止是"应当"减轻。辩护人通过逐帧梳理微信记录、通话录音与酒店监控,还原"自动放弃"这一关键事实节点,实现定性变更。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诈骗罪"成功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同案主犯获刑九年九个月,被告人仅获刑一年九个月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提供虚假质押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借款,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诈骗罪;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主犯犯罪数额由80余万元认定为77.3万元)。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典型意义:这是"罪名之辩"决定量刑档次的典型样本——同一事实,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刑期差距以年计。辩护人对罪名的精准解构,直接把被告人从重刑档中拉了出来。

案例三:招摇撞骗案——侦查阶段涉嫌抢劫罪,最终以轻罪名定罪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典型意义:从刑拘时的涉嫌抢劫罪(起点刑三年以上)到最终以招摇撞骗罪八个月落判,罪名的准确界定直接决定了刑期档次。年轻被告人、初犯案件的定性之争,往往就是辩护的主战场。

三、结语

张高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简单的纠纷,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高效的服务,为客户争取到最佳的结果。如果您需要一位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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